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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8-2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
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苏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  
校对:郭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依法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
(一)审核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二)审批并发布、变更或撤销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信息上报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
(一)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2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海事违法行为,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或逃逸的;
(四)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六)弄虚作假、伪造船舶资料,或者对抗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第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
(一)12个月内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接受船舶安全检查被禁止离港的;
(二)12个月内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发生两次及以上失控险情的;
(三)江苏片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中存在严重不符合的;
(四)12个月内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发生两次及以上同类海事违法行为并被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
(五)12个月内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六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发现船舶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填写《列入重点跟踪船舶报告/变更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上报江苏海事局。
第七条  江苏海事局对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船舶,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公布。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船舶,由江苏海事局审批并公布。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到港的重点跟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港内作业船舶、对江航行的客汽渡船舶等在固定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重点跟踪船舶,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第九条  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导致列入重点跟踪情形的项目。对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被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检查重点为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对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六)项和第五条第(三)至(五)项规定情形被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检查重点为船员能力、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等内容。
第十条 12个月内有2艘及以上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的江苏片区航运公司,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十一条  重点跟踪船舶或其航运公司在公布后6个月内没有再次发生滞留或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重点跟踪船舶。
重点跟踪船舶因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形导致全损或灭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重点跟踪。
第十二条  撤销重点跟踪船舶申请由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航运公司提出;无航运公司的,由船舶提出。
第十三条  撤销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由申请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撤销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是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的,由申请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不是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的,由申请人向申报将该船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撤销重点跟踪船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脱离重点跟踪船舶报告表》一式两份;
(二)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原因及整改证据;
(三)6个月内未发生滞留或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或缺陷已整改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状况做出评估。符合要求的,在《脱离重点跟踪船舶报告表》初次报告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评估意见上报江苏海事局;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船舶因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形需要撤销重点跟踪,且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是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的,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在完成船舶注销手续后七日内填写《脱离重点跟踪船舶报告表》,连同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并报江苏海事局。
第十七条 江苏海事局应对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报送的撤销重点跟踪船舶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
对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符合要求的,报中国海事局批准撤销并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上报的海事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并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上报的海事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江苏海事局发布的《江苏海事局重点监管船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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