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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船舶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通

发布时间:2010-08-2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整治船舶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有效遏制船舶超载自沉事故的发生,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良好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载运输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从2010年7月1日起,凡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法定证书核定的载重线装载,干舷满足所在航区的要求,严禁船舶超载装运货物。
二、严禁为船舶超载装卸货物。码头、黄沙过驳作业区所有人、经营人必须按照船舶法定证书核定的载重线或干舷为船舶装载货物。对靠泊卸货的船舶卸货前必须查看其载重线情况,对核查发现超载的船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为其卸货。
三、严禁超载船舶进入长江江苏段水域。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作业必须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四、船长或船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处置。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严格查处,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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